广东河源将建立保护恐龙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

   6日上午,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山广场开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宣传活动。

6日上午,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山广场开展《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宣传活动。

(神秘的地球uux.cn报道)据河源日报(高芳芳):广东河源是中华恐龙之乡。为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河源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将河源首部实体法对准了恐龙地质遗迹,制定并出台了《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河源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的新阶段。

作为河源的首部实体法为何对准恐龙地质遗迹?《条例》有哪些亮点?河源对盗挖恐龙化石等行为将如何处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邵卫根,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恐龙化石非法收藏日趋严重

河源红色盆地的白垩纪地层中蕴藏着丰富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分布范围广泛,并具有独特性,集恐龙蛋化石、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脚印化石于一体,由此成为了世界罕见的“龙蛋共生地”和“三位一体”的“中华恐龙之乡”,具有其他地方难以比拟的优势和条件。

多年来,河源高度重视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在1996年3月就发布了政府公告,划定恐龙化石保护区和监控区,明确保护职责和奖惩措施。2011年,《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颁布后,我市进一步加强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但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河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乱采滥挖现象,恐龙地质遗迹资源非法收藏等问题日趋严重,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邵卫根说,现行的上位法对于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的规定,亟须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力度、增强保护实效。鉴于此,在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我市在第一时间制定了一部专门针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保护对象: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都要保护

《条例》第三条指出,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都要受到保护。具体包括: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条例》第六条明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环保、文物、发改、教育、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重大事项,确保恐龙地质遗迹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市民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了解,增强保护意识,《条例》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6日,为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日。每年在这一天前后,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邵卫根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这一天作为宣传日,是为了纪念我市首次发现恐龙蛋化石的时间,1996年3月6日,在市区东江边我市发现了第一窝恐龙蛋化石。

处罚力度:发现恐龙化石未报告要罚款

去年,江东新区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爆破作业时,出土了一些恐龙蛋化石,因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以及村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发生了群体性哄抢恐龙蛋化石事件。《条例》明确了抢挖或者盗采恐龙蛋化石等属违法行为,明确了政府各级职责,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构成犯罪的还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出台,为今后更好地保护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执法力度。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破坏恐龙化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上述案例说明,《条例》出台后,我市对于不按规定上报以及盗采恐龙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掘收藏:捐赠恐龙地质遗迹将予以表彰奖励

针对我市民间收藏恐龙地质遗迹数量众多的现实,为了加强规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恐龙地质遗迹委托本市的博物馆代为保管、展示,或者捐赠给本市的博物馆收藏,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地质遗迹给本市国有恐龙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第十八条规定,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保障所收藏的恐龙化石的安全,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收藏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机制:多部门联合开展保护工作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既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关系,又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条例》的公布施行,为我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公布施行后,将依法处理好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调整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推进我市规范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促进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

为确保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第六条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条例》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护工作;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重大事项;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的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确保恐龙地质遗迹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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