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龙蛋化石的西峡救赎

  身份尴尬 恐龙蛋化石亟待立法正名

   既不属于文物也不属于矿藏的恐龙蛋化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保护的盲区。

  恐龙蛋化石属于文物还是矿藏,至今仍没有定论。

  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世界级珍贵的宝藏。既为宝藏,对其保护却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的定性,这成为长期以来恐龙蛋化石保护的法律盲区。

  “化石是地球生命最直接的实证,不能再生。我国的《文物法》和《刑法》都规定走私化石非法,但国家还应制定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的专项保护法规。”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汪筱林说。

  尴尬身份

  在我国的辽宁、湖北、云南、四川等地,均发现有恐龙蛋化石或古生物骨骼化石,并且盗挖、贩卖、走私活动也时有发生。

  而在恐龙蛋化石蕴藏量最大的河南省,1993年10月27日,省文物局下发《关于确定恐龙蛋化石文物级别等问题的函》,明确恐龙蛋化石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严禁盗挖、贩卖、走私出口。

  同年1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文物保护法》发布了关于保护恐龙蛋的通告。这份《严厉打击盗掘倒卖走私恐龙蛋化石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指出:“恐龙蛋化石是重要的科学文化遗产,属于国家珍贵文物,归国家所有,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以个人收藏为目的,收购、转赠恐龙蛋化石,亦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个人已收藏恐龙蛋化石的、应无条件全部送交文物部门……”

  “即便有了上述两条法规,但对于那些利欲熏心者来说,他们仍会铤而走险。”西峡恐龙遗迹园的投资方、河南龙成集团副董事长闫荣浩谈及恐龙蛋化石的保护,颇为痛心。

  在闫荣浩看来,恐龙蛋化石作为世界级珍贵宝藏,国家法规对它的保护就该与其价值和地位相符。

  “在现实生活中,盗挖几枚恐龙蛋化石,如果没有抓到现行,随便罚点钱也就了事,即便是更加严重的破坏及贩卖活动,最严重的也不过判几年刑。”闫荣浩对于当前有关针对恐龙蛋化石不法活动的制裁,直言“太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因盗挖、贩卖恐龙蛋化石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文物保护法》有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条款,但对古脊椎动物的蛋化石,并无明文规定。

  “既然法律没有保护恐龙蛋化石的条款,没有明确禁止恐龙蛋化石交易,公民就可以去做,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上述工作人员说。

  期待立法

  据了解,1995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认定恐龙蛋化石属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但没有对恐龙蛋化石的文物等级、鉴定单位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致使鉴定困难,费用很高。

  虽然《文物保护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文物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凡非法收购、贩运、转手倒卖文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珍贵文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按照文物鉴定标准,只要是稍有破损或残相,品相不佳者,就难以构成三级以上文物。

  “到现在,恐龙蛋化石的法律地位还是不明确。新《刑法》出台后,适用法律不能类推,审理起盗掘倒卖恐龙蛋化石的案子,就更不好办了。”

  西峡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谢洪亮感叹,“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明确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将受到惩处,但还是没有单项列出恐龙蛋,给其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文物是人的遗产,恐龙蛋不是文物——1993年12月10日,按照有关领导的指示,西峡县已发出申请,建议将西峡恐龙蛋化石出土区域公布为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但直到今天,它还是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司法上一般认定,恐龙蛋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但从科学上说,动物与蛋是有区别的。

  “发生在西峡及河南其他地方的案件,法院一般认定恐龙蛋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但在其他省份,这类案件审起来就很困难。”谢洪亮谈到此处,很无奈地摇了摇头。


经济视点报 任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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