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山洞盗得数十枚西峡恐龙蛋获刑

主犯刘某处心积虑盗掘恐龙蛋,寻找占有蛋窝并提供技术。从犯任某、张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挖山洞出土方。三人伙同其他同案犯共盗掘成型恐龙蛋化石数十枚及部分不成型恐龙蛋。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刘某在西峡县某村一山坡上,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恐龙蛋化石10枚。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为盗掘恐龙蛋化石在该县某村山坡上挖了一个山洞。8月11日至9月15日,刘某雇佣被告人任某、张某及同案犯刘某某(另案处理)、潘某(另案处理)在该洞盗掘出成型恐龙蛋化石30余枚和部分不成型恐龙蛋化石。另查,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任某协助公安民警指认刘某某藏匿地点,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恐龙蛋化石是国家法律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被告人刘某、任某、张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恐龙蛋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西峡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宋长青 何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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