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遇难题 保护文物?还是施工速度?

近日,淮安市楚州区紫金花苑小区对面的一个工地,工程车在取土的过程中挖出一座宋代古墓。接到举报后,楚州博物馆考古部主任张驰迅速带领考古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抢救性挖掘。由于墓葬曾经被盗过,所残留文物不多,仅仅出土一枚金簪、一只金耳环和数枚铜钱。清理工作结束后,工地继续进行施工。

与此同时,同样在楚州区,荷湖星城的工地上发现了大量古代作战用的兵器“雷石”。接到通知后,楚州博物馆考古部主任张驰又跑到荷湖星城的工地,将这些雷石搬了出来。在攻城作战中,守城方会在城楼上向下滚雷石,以阻止对方攻城。或者,将雷石放在投掷器上发射出去,砸向敌方。雷石形状大小与西瓜相似,重量比较重,材质没有规定。只要石头够重、方便投掷就可以。据了解,这些雷石,部分将被安放在博物馆,其它的将被放置在其它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陈列品展示。

施工前需勘探

媒体发出这两则消息后,许多市民表示关注,纷纷表示要对这些文物好好保护、妥善利用。不过,记者发现,这两个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施工时发现文物,文物部门后到现场勘查。难道这些工地施工前就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工作?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的楚州,地下埋藏着大量的文物。谁知道一铲子下去,会挖出什么宝贝?

据记者了解,这两家工地在施工前都没有进行过考古勘探工作。就在荷湖星城工地出现雷石后,该工程的一些负责人居然不知道工地出现了这些东西。而据该工地的一位负责工程的老总介绍,该工地是将民房拆除后进行的工程,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考古勘探工作。挖出雷石后,工地继续施工。

不仅仅是这两个工地,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像这样没有进行考古勘探而疯狂施工的工地在淮安不在少数,有更多的文物遭遇着野蛮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楚州区文化局副局长刘红兵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工程量在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取土前要进行考古勘探。由于勘探深度一般在3米,当第一次勘探结束后,如果在更深处发现文物,就要再次进行勘探。同时,作为文物富集区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老城区,取一平方米的土都要进行考古勘探。具体程序是开发商在开工前,缴纳一部分考古经费到文物部门备案,等勘探结果出来后才能进行其他手续的报批和取土工程。

保护力度需加强

可现实是,有些开发商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在没有进行考古勘探的情况下疯狂施工。因为他们等不起一天数以万计的损失。于是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报道:某某工地惊现文物、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挖掘。如果出土大量有价值的文物,附近的村民,甚至专职文物贩子就会乘虚而入,将国家文物纳入囊中。许多文物本身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很难用一个准确的数字给它一个“身份”。一旦遭到破坏,用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这个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力度相对于开发商因耽误工期而造成的损失,利益天平显然倾向于工期损失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地下文物的处境可想而知。

淮安现在处于大开发、大建设的阶段,这是城市化的必然。而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淮安必须有大量的文物来支撑这个称呼。如果等到文物损失殆尽,我们才发现支撑这个称号的证据不足,这是任何人都帮不上忙的。毕竟,自己的东西不珍惜,怪不得别人。


淮安新闻网5月18日讯(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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