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中瑞典为何能置身事外

现代世界大战是一场总体战,交战双方的冲突不仅仅局限于军事方面,也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弱小中立国家在各个方面都与交战双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以一纸宣言就企图避开世界大战的战火是不太可能的。中立小国必须小心翼翼地在交战双方之间玩平衡、走钢丝,不得不审时度势,向战争中的优势者妥协。这样,瑞典的战时中立随着大战进程的发展就有了一种明显的倾向性。

在战争的前期阶段,轴心国势力盛极一时,横行欧洲,残存的中立小国也就不得不向这种优势低头。瑞典不得不答应轴心国的种种要求,服务于轴心国的战争经济,满足其战略需要,将大部分战略物资卖给轴心国。战争发生转折以后,尤其在战争后期,在盟国日益强大的军事、政治、经济压力之下,瑞典不得不向盟国靠拢,逐步取消对轴心国的让步,放弃对轴心国的支持,直至最终同其断交。因此,正如摩根索指出的:“有关中立的权利、义务的国际法规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只是当时法律、经济、政治及军事等条件的表现,如果这些条件改变,规则也就随之改变,这些条件如果消失,规则也就不再存在,在国际秩序的不断变化中,只有这种法律与社会背景,才能提供中立的法则”,换言之,中立是可变的,是有弹性、有倾向性的。从总体上看,瑞典在大战前期可以称之为“亲轴心的中立国”,在大战后期则是“亲盟国的中立国”。

在国际法上,一国选择了中立,就获得了某些权利,并且承担某些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便构成了中立法。二战年代,关于中立的国际法权威解释应是1907年的海牙第五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其中第五公约第二条规定:“禁止交战国的军队和装载军火或供应品的运输队通过中立国领土”,第十三公约第一条规定:“交战国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并避免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从事任何可能构成违反中立的行为”,第六条规定:“禁止中立国以任何方式将军舰、弹药或任何作战物资,直接或间接供给交战国。”若以这些条款来衡量的话,二战时瑞典的中立不能说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完全中立,交战双方都曾粗暴地践踏了瑞典的中立权利,而瑞典也未能履行自己的中立义务,瑞典被深深地卷入了大战之中,它在中立上唯一能够做到的或许只是没有宣战,没有正式加入战争。从这个角度而言,瑞典的中立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对这种“战时中立”的最恰当称呼,或许还是其在苏芬战争期间所宣称的“非交战国”,这就是战时中立的实质。

由此引申开来,二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的联系更为紧密,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尽管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了更多的形形色色的中立,然而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性使得各个时期的中立国都不可能做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不偏不倚”的中立,中立的实质只是非交战。

战争与和平仍是当代世界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二战时期瑞典的战时中立实践告诉我们,中立非但不能阻止大国间的战争,而且自身的存亡亦取决于大国的利益,中立国的和平愿望无法消弥大国的争霸野心。因此,对于世界和平的希望是不能寄托于中立之上的。中立是可以理解的,但决不值得推崇,一个国家、民族的利益只有与世界的利益相一致时,其利益才是永久的、稳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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