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挖文物有啥不一样

前一阵子,在媒体上看到一条来自国外的考古报道,这条报道源自4月20日《英国电讯报》,标题是《英男子把考古当爱好,发掘文物总价值达50万英镑》。该报道有点长,被我浓缩版之后的大意是:英国68岁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辞职后,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寻找古文物。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时。迄今大约发现总价值50万英镑的文物。其中,他最大的一笔文物收入,是把250个古罗马硬币,以10万英镑卖给了大英博物馆。

我看到这个报道后,第一时间的感觉是:这怎么可能?第二时间的感觉是:这怎么不可能?

这怎么可能?是说这种私人挖宝的做法和文物买卖行为,在我们中国是违法的。不是哪个人心血来潮,扛把镐头,拎把铁锨,就能随便到田垄地头撒丫子挖,刨出个银镏子、金元宝、玉如意就归己有什么的。

这怎么不可能?是说我们不少国人对法规知之甚少,乃至迄今还有许多人以为,地下的文物,谁挖到归谁,水下的文物,哪个先捞到归哪个。这就和国外不一样了,国外的不少土地是私有的,私有土地里的文物归属也顺带有了私人属性,非但挖得,挖得了还有权支配,买卖由由。

在中国,非但地下水下的文物是国家的,所有的发掘也都是国家行为。在国外,考古发掘这样的事情,国家做得,民间基金会做得,私营考古公司也干得,私人兴致来了,把自己搞成业余考古爱好者,整几下子也不是不行。你像早年埃及的不少重大文物发现,什么帝王谷啦、什么法老墓之类,有不少就是业余考古爱好者甚至探险寻宝人找到和挖出来的。中国早年发现的北京人化石什么的,也多少沾点这类国外基金会资助的性质,不少文物也就被出资者以各种借口弄了出去,不再还回来。

说起来,中国的文物保护早在民国的时候就立了《古物保护法》,到了1949年以后地下文物的国有化性质更加明确,挖掘变成了国家出钱的国家行为,需要层层审批到国家文物局这样的最高管理当局。但能不能批准还在两说,适合不适合发掘,开不开禁,那还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文物保护。私人再敢挖宝,一旦被逮着,就是进“笆篱子”蹲班房了。可一旦不露馅,就能咸鱼翻身,就能土包子开花。

啰嗦一纸挖文物了,最后用两句话作别:外国有法可依,中国有法难依;外国私人可以挖,中国私人真不能挖。


山东商报 高蒙河





上一篇 下一篇 TAG: 文物